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知識點: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民主選舉是人民代表大會的首要特征。這種選舉實質是一種委托,即人民把本來屬于自己的權力委托給自己選出的代表,代表自己去行使國家權力。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其常委會行使人大的部分職權,以便更好地發揮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 人大是通過會議來討論和決定問題,集體行使職權。代表的任何意志只有經過集體討論、決定,達到法定的多數,形成的結果才能成為國家意志。 在我國,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由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人大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人大與“一府一委兩院”雖然職責不同、分工不同,但目標是一致的,都是反映和實現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共同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 擴展內容: 1,權力屬民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原則和核心內容。 2,代表選舉制度:人民選舉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的原則、方法、組織和程序的總和,是人民實現憲法規定的選舉權 、被選舉權的制度保障 。是組成人民代表大會的前提和基礎。 3,民主集中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組織原則和運作原則。 4,人大工作制度:包括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行職能的立法制度、監督制度、代表制度、會議制度、表決制度等。 以上四項具體制度互相貫通、結合,構成了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內容。 資料來源:人民網
責編:周陽
初審:周陽 二審:周陽 終審:唐圓圓
來源:株洲高新區(天元區)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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