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是朋友間一場開心的聚餐
但在聚餐過程中小孩被燙傷導致毀容
后續賠償怎么辦?
來看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審理的
這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案
小劉的母親與文某系朋友關系,鐘某系雙方共同好友。2021年7月,小劉的母親帶著小劉,邀請文某一起到鐘某店面內做飯聚餐。該店面廚房位于二樓,因場地受限,炒菜的接水和倒水都在廁所。小劉母親炒了幾個菜后,由文某負責炒最后一個菜。文某在煮完臘肉后見廁所門呈打開狀態,便直接將鍋中的沸水倒向廁所,造成當時獨自到二樓上廁所的小劉面頸、胸腹部、背部等燙傷。
小劉受傷后立即被送往醫院急診治療,初步診斷:沸水燙傷頭面頸、胸腹部背部及四肢20%TBSA、淺Ⅱ度15%、深Ⅱ度5% 及額部、左臉頰耳后、左肩部膝部5%深Ⅱ度燙傷。經鑒定,小劉構成十級傷殘。事情發生后,文某支付了醫療費16000元。后雙方就賠償責任問題未達成一致,遂訴至法院。
天元區法院審理認為,文某在炒菜時往廁所潑沸水的行為,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險性,其往廁所潑沸水時未確認廁所無人,嚴重違反了一般人的謹慎注意義務,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小劉僅有五歲,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認知能力與自我保護能力均較弱,其母親作為監護人有義務保護小劉的人身安全。小劉的母親先前在二樓廚房炒過菜,應當意識到二樓廁所不僅濕滑,而且存在被倒入沸水的可能。在這種情況下,小劉的母親獨自讓五歲的小劉到二樓上廁所,未盡到監護職責,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法院核定,小劉的損失合計125,622元。最終,法院認定文某對小劉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小劉母親未盡到監護職責,承擔20%的責任。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文某主動履行了判決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的上述規定,明確了侵權責任中以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為一般原則、以無過錯責任原則為例外補充的歸責原則,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這是民法典關于“過失相抵”原則的規定是指就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被侵權人或受害人也有過錯,法院可依職權按一定的標準減輕或免除侵權人或加害人的賠償責任,從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損害的一種制度。
本案中,被告和原告母親對于損害的發生均存在過錯,根據上述過錯歸責原則和過失相抵原則,法院依法酌定對于小劉人身損害結果的責任承擔比例,即由被告承擔80%、原告母親承擔20%的責任。
責編:劉哲林
初審:劉哲林 二審:吳衛群 終審:唐圓圓
來源:株洲高新區(天元區)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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