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執法機關:天元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
案號:株城行字(2019年)第(204516)號
案情回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八時五十分,城管執法隊員在巡查中發現車牌為湘BXXXX的橙色越野車停在株洲市天元區珠江南路與森林路交匯處人行道上,嚴重阻礙了行人通行,立即進行執法檢查、依法取證,并在違停車輛上張貼《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違章當事人張某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天元城管泰山中隊窗口辦理。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黃某擅自將機動車在人行道違反規定停放,其行為構成違法。
處理結果:
經天元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負責人批準,對黃某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二)處人民幣壹佰元罰款。
天元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制作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告知黃某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天元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如逾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天元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采取直接送達方式,當事人黃某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確認。
城管提醒:
機動車應規定地點停放,在道路上停放時,除依法規定的停車外,不得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且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時,要注意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張頎)
責編:黃天鶴
初審:于芳 二審:于芳 終審: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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