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欠債還錢,本是天經地義
但有的借款卻不受法律保護
這是怎么回事?
來看,天元區法院審理的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
王某與尹某系好友。2019年1月,王某在株洲某酒吧電梯口與他人發生肢體沖突,被公安民警帶走調查。王某欲托關系免于行政處罰,便找尹某替他墊付疏通關系的資金。在明知借款用途的情況下,尹某當天向案外人轉款40,000元用于疏通關系。第二日,公安局依法對王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其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貳佰元。2020年5月,尹某要求王某償還借款,但王某認為其未收到借款,亦不認識尹某所托之人,且從行政處罰結果來看,其所托之事并未辦理,因此不負有還款義務。尹某多次催要借款未果,遂向天元區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經查,尹某作為出借人事先知道王某借款用于找關系來逃脫法律制裁,顯然該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但尹某仍提供借款,因此尹某與王某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尹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此外,針對本案中存在托關系來逃脫法律制裁的違法行為,本院已將相關違法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借錢給他人有風險,借款時首先要了解對方借款的用途。我國法律保護的是合法債權,若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將借款用于非法用途而出借,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違公序良俗原則,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隨著《民法典》的頒布與實施,“公序良俗”將不再是人們內心的道德評判,而是判定民事行為效力的重要依據;其價值在于將道德倫理規范引入法律適用,起到擴充法律淵源、彌補法律漏洞的作用。
此外,廣大人民群眾應提高自身法律意識,涉嫌違法犯罪時,不要抱有僥幸心理,也不要錯誤地認為靠花錢和托關系就能躲避法律制裁,在表達合理訴求、爭取合法權益時,請務必通過正當的途徑解決。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責編:劉哲林
初審:吳衛群 二審:吳衛群 終審:羅敏
來源:株洲高新區(天元區)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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