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切實推進金融與科技、金融與產業的深度融合,建立健全“全周期、全方位”科技金融支持體系,充分發揮金融創新對實體經濟支撐作用,全程、高效地為產業招商與投資促進工作提供金融服務保障。現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政策文件精神,結合株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株洲高新區”)實際,制定本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適用對象:本辦法的獎勵及補貼對象原則上為株洲高新區(天元區)財政體制范圍內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的企業、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所涉的IPO上市補貼、新三板掛牌補貼對象覆蓋株洲高新區全域;所涉的創投、股投等基金投資機構的工商稅務注冊登記地不限區域。
第二條 資金來源:本辦法涉及的資金來源于株洲高新區中國動力谷創新發展引導資金。
第二章 獎補對象、標準及執行
第三條 支持園區實體經濟
(一)對園區工業類企業貸款支持的市級銀行,當年表內貸款余額以前3年貸款余額的最高數額為基數,每增加2000萬元獎勵4萬元。
(二)對區屬全資國有企業貸款的市級銀行,當年表內貸款余額以前3年貸款余額的最高數額為基數,貸款余額每新增5000萬元獎勵5萬元。對市級銀行以其他金融工具幫助區屬國有全資企業實現融資的,經研究同意后可一并給予獎勵。
(三)本條第一項與第二項不重復進行獎勵,每家銀行機構獎勵上限為50萬元。
(四)對園區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按當年擔保余額基數部分0.5%進行獎勵,新增部分單筆<500萬元,按擔保額1.5%獎勵;單筆≥500萬元,按擔保額1%獎勵。同一融資性擔保公司年度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園區企業以融資性擔保公司擔保獲取銀行貸款的,給予擔保費用50%的補貼,同一企業年均享受1次擔保費用補貼。
(五)對園區企業提供融資支持的小額貸款公司,按照當年貸款基數部分2‰進行獎勵,同一小額貸款公司年度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六)對園區企業進行創投、股投等支持的非高新區主導或參股、管理的基金公司進行獎勵,對獲取基金投資的企業進行補貼。具體標準如下:
1.對園區企業投資的非高新區主導或參股、管理的創投、股權投資基金公司,按投資額的3‰比例進行獎勵,同一基金公司年度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
2.對獲取基金投資的園區企業按照直接成本的50%進行補貼,同一企業年度補貼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四條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
(一)科技銀行+合作銀行按當年風險補償基金信貸業務每增加2000萬元獎勵5萬元,與第三條第一項不重復計算。對合作銀行結合高新區產業政策及規劃、企業個性需求及特點等進行信貸產品創新,且成功落地,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二)對以全部或部分知識產權質押方式支持園區企業融資的銀行機構或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額外給予知識產權質押部分貸款額度的2‰作為獎勵。對以股權質押方式支持園區企業融資的銀行機構或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額外給予股權質押部分貸款額度的2‰作為獎勵。同一機構年度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三條、第四條所列的貸款及投資時限≥1年,融資性擔保公司擔保時限≥1年,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時限≥3個月。所設的獎勵機構年均只能享受1次獎勵,建議獎勵對象是主要經營者或管理者。
第五條 推進資本市場發展
(一)對在境內外上市的企業補貼200萬元,根據完成股改、通過證監會審核、上市成功三個階段,按4:3:3的比例分期補貼到位。
(二)對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補貼100萬元,根據完成股改、通過券商內核、掛牌成功三個階段,按4:3:3的比例分期補貼到位。
(三)在湖南股權交易所標準板掛牌的企業補貼50萬元,根據完成股改、掛牌成功兩個階段,按6:4的比例分期補貼到位。
(四)對湖南股權交易所標準板轉板新三板或境內外上市的企業一次性補貼兩者差額部分;對新三板掛牌轉板境內外上市的一次性補貼兩者差額部分。
第六條 吸引金融資源入區
(一)對天元區內銀行機構從二級機構以下升級為二級機構且所得稅繳納入區的,一次性補助5萬元。
(二)對新注冊納稅入區的市級銀行二級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一次性補助20—50萬元,補助標準由區金融服務中心商相關部門提出建議金額,最后提交株洲高新區項目決策委員會審定。對新注冊納稅入區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互聯網金融、融資租賃等機構一次性補助5—20萬元,補助標準由區金融服務中心商相關部門提出建議金額,最后提交株洲高新區項目決策委員會審定。
(三)對園區企業直接投資的管理規模≥1億元的基金管理公司、募集資金≥1億元的投資基金公司落戶株洲高新區、株洲市天元區,在前3年實行場地租金補貼政策,補貼標準由區金融服務中心商相關部門提出建議金額,最后提交株洲高新區項目決策委員會審定。高科集團、天易集團、創新中心、創業中心、區村鎮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主動對接上述機構,并提供入區工商、稅務等手續辦理服務和辦公場地選擇。
(四)積極引進金融業高級創新管理人才。對符合本條第二、三項所列的新注冊入區機構高管人員(每家機構限5人),從其繳納個人所得稅開始,前3年在株洲高新區、株洲市天元區購房、教育、交通、醫療、保健等方面進行補貼,每年補貼標準以個人所得稅區級財政留存部分的50%為限。
第七條 推動涉農金融擴面
引導轄區金融機構主動對接、積極適應農村實際、農業特點、農民需求,加大“三農”信貸支持和資源配置,提升金融支農能力。當年涉農貸款業務每新增2000萬元獎勵5萬元。鼓勵以村(社區)為單位布放助農金融服務終端,每新增1處獎勵1萬元,年度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三章 獎補申報、審查及管理
第八條 獎補資金管理流程
(一)申報。掛牌上市補貼、投資機構等獎勵于當年6月、12月開始申報;銀行機構、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獎勵于次年1月開始申報。
(二)審查。區金融服務中心連同相關職能部門對申報對象和有關機構提交的原始憑證進行數據核對、信息核實和資金核算,形成獎補資金兌現建議方案,提交株洲高新區項目決策委員會研究審定。
(三)管理。株洲高新區項目決策委員會審核同意后,區金融服務中心按程序、按時序向區財政局提交獎項申報審批資料、資金撥付申請報告,并及時兌現獎補資金。
第四章 附 則
第九條 本辦法規定年限以財政會計年度為準,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條 本辦法獎補的對象必須依法成立、合法經營,如有非法集資、虛造數據、騙取補貼等違規違法行為,否決核銷其年度獎補的申報資格,依法追回已獲取的獎補資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相關獎勵辦法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開始生效,由株洲高新區管委會授權株洲高新區金融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責編:楊焰
初審:于芳 二審:于芳 終審: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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