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有些被執行人明明有償還能力
卻想方設法賴著不還錢
更是在法院執行階段
轉移財產、隱匿行蹤、躲避執行
.......
拒執罪了解一下
11月29日下午
天元區法院開庭宣判了兩起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
被執行人趙某、黃某
為自己的輕視和僥幸行為
付出了沉重代價
2012年6月,趙某通過以租代買的方式在某公司租賃了一臺混凝土泵車,需支付租金623萬余元,分60期還清,還清后車輛所有權歸趙某。租賃后趙某只還款23萬余元后便不再向某公司支付租金。某公司遂將趙某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趙某返還混凝土泵車,并支付到期租金17.1萬,違約金4.08萬元。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趙某未履行判決義務,某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5年12月,趙某將該車私自租賃給夏某,并先后收到夏某租金102萬余元,未將該款用于歸還債務。
2018年,趙某與妻子(已故)共同出資購置某小區房產一套。
被告人趙某拒不報告財產狀況,采取隱藏、轉移財產的方式,將混凝土泵車租賃等收入款挪作他用,逃避應承擔的履行義務,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及相關量刑情節,依法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
2006年9月,黃某與馬某民間借貸一案,經法院審理后作出生效判決:黃某償還馬某借款人民幣40萬元整。黃某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2006年12月,馬某依法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多次上門執行,被告人黃某對該案均拒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2007年8月黃某因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被天元區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
2021年12月,黃某領取征地拆遷款60.5萬元后,卻未償還法院判決確定的債務。
2023年9月,黃某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后,被抓獲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被告人黃某作為負有執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及相關量刑情節,依法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是每一位被執行人應盡的義務,但有些被執行人自作聰明,以身試法,隱匿轉移財產,妄圖逃避執行,殊不知其行為不僅侵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也挑戰了司法權威、觸犯法律底線,最終受到法律嚴懲。勸告廣大負有執行義務的被執行人依法積極配合,及時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才是正確的選擇。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責編:劉哲林
初審:劉哲林 二審:吳衛群 終審:吳丹
來源:株洲高新區(天元區)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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